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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聚氯乙烯工业》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19-05-05点击数: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聚氯乙烯(PVC)是合成树脂中重要的品种,从全球聚氯乙烯消费看,聚氯乙烯是世界上产量较大的通用塑料。但是聚氯乙烯工业同时也是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化工行业。聚氯乙烯与烧碱生产密不可分,氯碱行业整体对环境污染较大,每年排放的“三废”数量也较大,污染物多,其中工业废水年排放 7200 万-8000 万吨,废气排放量 600 亿-700 亿 m3,废渣 160 万-200 万吨。氯碱行业“三废”中还包括重金属、有机氯化物、氯化物等,对环境影响较大。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聚氯乙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使用氯化汞含量高于 6.5%(质量浓度)含汞催化剂的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 年 8 月 16 日后新建使用含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的工业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其中,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T 732 或 HJ75、HJ 76 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 GB/T 15432、HJ/T 55 的规定执行。

  二噁英污染物的项目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采样方法按 HJ/T 77.2 的方法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主要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月~季度,主要排放口其他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年,其他排放口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年。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废水的监测主要考虑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外排口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指标主要参照 GB 15581,并结合对国内企业实地调研制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中规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日~月,其他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季度~半年。对于总汞、氯乙烯 2 项指标为聚氯乙烯工业的特征污染物,因此,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规定的原则,规定监测频次为按月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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