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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青年人才科技创新 2019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启动

发布时间:2019-05-17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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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记者付杨56日报道: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上海启动2019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工作。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创新创造工作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上海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和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可为其提出申请: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在站博士后需提供在站证明);

  (三)申请当年未满40周岁(197911日及以后出生);

  (四)至少有1项申请者本人主持或主要参与的重大项目正在进行中,且项目周期在申请者在所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周期内;

  (五)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应为201911日及以后进站。

  二、资助重点

  2019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领域和方向:

  (一)围绕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增强创新策源能力,经本市确定的高峰人才团队成员以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20182019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工作中的主要参与者;

  (三)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已列入国家和地方“千人计划”、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开发计划、上海市青年创业英才开发计划等国家和本市人才培养和资助计划的人选,以及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国家和本市博士后各类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不接受申报。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突出成果或新的业绩,不得申报。

  三、申报流程及时间要求

  (一)单位注册、资格审核(58-517日)

  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申办系统”进行单位注册。用人单位派专人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本市共设6个市级受理点和16个区域受理点。历年已注册的单位,不再进行单位注册和资格审核。

  2019年初次进行网上注册的单位,非公企业、区属企事业单位受理点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区域受理点(其中依托20182019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的新注册单位受理点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其它单位受理点为市级受理点。

  (二)个人填写信息、单位审核申报(58-522日)

  1.已完成资格审核的单位,用单位账号登录“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申办系统”,为本单位拟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由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

  2.单位对个人填报的材料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无误后点击“审核”提交,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则上每单位推荐1人,单位规模较大、项目意义重大、申请人数较多、有在站博士后申报的,经批准可放宽至2名;

  单位须在522日前完成审核工作,逾期系统自动关闭,未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纳入今年受理审核范围。

  3.材料审核完成后,个人打印材料11份,并按要求进行装订(装订要求见附件);

  4.单位对材料逐一核实盖章后,递交至相应受理点。

  (三)申报材料审核

  1.受理点初审(58-65日)

  各受理点通过“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受理系统”,对照申报材料原件,按申报要求进行初审。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四)专家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资助名单。

  (五)人选确定

  拟受资助人员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资助名单,确定资助额度,并颁发证书。

  (六)资金拨付

  1.受资助人及其单位在受资助名单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录“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申办系统”签署《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承诺书》,确认银行账号,并将《承诺书》交至申报时的受理点,同时领取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证书。

  2.《承诺书》生效后,资助经费按规定拨付用人单位账户。

  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申报、审核、材料提交、递交承诺书等相关工作,逾期系统相关功能将关闭。

  (七)跟踪考核

  单位及受资助人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及资金用途实施项目并使用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于资金下达之日起23年后进行跟踪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受资助人成长情况、单位发挥受资助人作用发挥情况等。对于违反规定及《承诺书》事项等情况,将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社专发〔201414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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